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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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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9〕9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在制定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各地區、各部門通過擴大聽取意見範圍、拓寬聽取意見渠道(dào)等方式,爲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制度建設創造了條件,取得了積極成(chéng)效,但聽取意見對象覆蓋面(miàn)不廣、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見事(shì)項針對性不強、程序不規範,意見采納反饋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未能(néng)充分反映企業合理訴求、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爲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政府職能(néng)轉變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度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就(jiù)制定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通知如下:

一、科學合理選擇聽取意見對象。在制定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各地區、各部門要科學評估拟設立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néng)産生的影響及其程度、範圍,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要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對不同企業、行業影響存在較大差别的,要注重聽取各類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别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綜合考慮不同規模企業、行業的發展訴求、承受能(néng)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業、産業的,要有針對性地聽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産業布局特色,充分聽取地方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的意見。聽取企業意見時,要注重聽取企業内部不同層級代表特别是職工代表的意見。

二、運用多種方式聽取意見。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出台前,凡是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各地區、各部門都(dōu)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做好(hǎo)溝通協調,提高企業貫徹落實的積極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xiàng)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有針對性地設計有利于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公開征求意見的各項工作機制;要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門戶網站上搭建公開征求意見平台,積極探索與知名商業網站、影響力較大的行業協會商會的網站建立鏈接;要保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杜絕走形式、走過場。采取召開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方式聽取意見的,要提供制度設計的背景、目的、适用範圍以及對相關人員或群體可能(néng)産生的影響等資料,引導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圍繞主要問題和不同意見,進行充分有效的讨論。采取問卷調查、書面(miàn)發函方式聽取意見的,要圍繞直接關系企業切身利益、各方面(miàn)分歧較大的問題,科學設計問卷、調查提綱等,積極探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調查。采取實地走訪方式聽取意見的,要找準問題、開誠布公、平等交流,認真傾聽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深入了解其訴求。對争議較大的事(shì)項,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全面(miàn)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三、完善意見研究采納反饋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對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提出的意見,要認真分析研究,充分考慮其利益訴求以及該利益訴求對其他相關企業、行業的影響,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采納情況要積極運用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門戶網站、移動客戶端、微信公衆号、報刊等方式向(xiàng)社會公布,或者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等多種方式向(xiàng)有關單位反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要通過适當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

四、加強制度出台前後的聯動協調。制定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結合實際設置合理的緩沖期,增強制度的可預期性,爲企業執行制度留有一定的準備時間。要加強新出台規章的備案審查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維護法制統一,确保文件合法有效,爲企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出台後,要注重執行過程中的上下聯動,堅持實事(shì)求是,避免執行中的簡單化和“一刀切”,不能(néng)讓市場主體無所适從。要注重制度實施效果監測,開展後評估工作,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對有關制度的實施效果評價和完善建議,將(jiāng)後評估結果作爲有關制度立改廢釋的重要依據。

五、注重收集企業對制度建設的訴求信息。拟訂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時,要主動及時了解企業所需、困難所在,注重征集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積極研究論證企業和行業發展急需的制度建設項目。要有效發揮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的作用,充分利用網上政務平台、移動客戶端、政務服務中心等線上線下載體,全面(miàn)了解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度建設方面(miàn)的相關訴求。探索在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基層聯系點等制度。加大對有關制度建設意見建議的收集整理力度,增強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針對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設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作爲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制度建設工作機制,完善與企業的常态化聯系,主動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多途徑做好(hǎo)宣傳工作,鼓勵、支持、引導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積極有序參與制度建設。要加強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廣泛凝聚共識,形成(chéng)工作合力,不斷提高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實效。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動态清理機制,加大規章備案審查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力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對未按規定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嚴格責任追究。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