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商務部令2017年第3号
《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8月21日商務部第10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qǐ)施行。
部長 鍾山
2017年9月14日
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爲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國務院要求,商務部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等事(shì)項涉及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一、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廢止《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廢止《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廢止《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經商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同意,删去《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第2号)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經商财政部、銀監會同意,將(jiāng)《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條修改爲: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簽署項目商務合同後15個工作日内,在指定銀行繳存備用金。備用金繳存标準爲300萬元人民币,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形式繳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已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足額繳存備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條再次繳存備用金。
以現金形式繳存備用金的,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中填寫并打印《備用金繳存申請表》,連同《營業執照》副本或《事(shì)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到指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并辦理存款手續,簽訂《備用金存款協議書》,并將(jiāng)複印件送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原備用金賬戶餘額已達到繳存标準的除外)。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以銀行保函形式繳存備用金的,由指定銀行出具受益人爲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不可撤銷保函,保證在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情形時履行擔保責任。保函有效期至少爲兩年,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視情延長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務主管部門留存。
備用金賬戶餘額達到規定标準或持有效備用金保函的單位,可以就(jiù)相關項目向(xiàng)境内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履約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向(xiàng)境内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履約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時,應當提交備用金足額繳存的證明。
除本條規定外,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備用金的使用和管理由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依照《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經商銀監會、保監會同意,删去《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标(議标)管理辦法》(商務部 銀監會 保監會令2011年第3号)第二條中的“依法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
將(jiāng)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爲:“申請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基本信息;
(二)項目情況說明;
(三)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出具的意見;
(四)需境内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的項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機構出具的承貸或承保興趣函。”
第八條改爲第九條,修改爲:“商務部在受理後,可依企業申請征求相關行業商會意見,相關行業商會應在綜合考慮企業公平競争和行業自律等情況的基礎上,于5個工作日内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向(xiàng)商務部回複意見。逾期不回複,視爲無意見。
商務部依企業申請征求相關行業商會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内。”
第九條改爲第八條,修改爲:“商務部在收到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完備材料後,予以在線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qǐ)3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網上核準,并向(xiàng)申請單位頒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标(議标)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
删去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直至吊銷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删去第十五條中的“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直至吊銷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此外,對相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