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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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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5日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2月2日商務部令2004年第24号發布,根據2019年11月30日商務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爲規範拍賣行爲,維護拍賣秩序,推動拍賣業的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從事(shì)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商務部是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拍賣企業從事(shì)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企業申請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申請從事(shì)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hǎo)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爲。

  第七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賣師;

  (五)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拟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企業已購買或租用固定辦公場所的書面(miàn)承諾。

  第九條 拍賣企業從事(shì)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産等标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範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chéng)交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賣成(chéng)交額超過二億元人民币。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shì)務所審計的年度财務會計報表;

  (四)拟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企業已購買或租用固定辦公場所的書面(miàn)承諾。

  第十二條 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向(xià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後,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由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後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shì)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shì)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bèi)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néng)清償到期債務,被(bèi)依法宣告破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

 

  第三章 拍賣從業人員及拍賣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對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獲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後,方可主持拍賣活動。

  本辦法所稱拍賣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人事(shì)部、商務部聯合用印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

  第十七條 拍賣師隻能(néng)在一個拍賣企業注冊執業且不得以其拍賣師個人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拍賣師不得將(jiāng)《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借予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第十八條 拍賣師可以變更執業注冊單位。拍賣師變更執業注冊單位的,應當向(xiàng)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注冊變更手續。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將(jiāng)拍賣師注冊登記及變更情況每月定期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九條 下列物品或者财産權利禁止拍賣: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

  (二)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争議,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确權的;

  (三)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第二十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

  (二)對拍賣标的進行虛假宣傳,給買受人造成(chéng)經濟損失;

  (三)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

  (四)采用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于拍賣活動成(chéng)本收取傭金,甚至不收取傭金(義拍除外)或給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争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二十一條 拍賣企業發現拍賣标的中有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物品或贓物,應當立即向(xiàng)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競買人委托他人代理競買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shì)項、代理權限和期間。

  第二十三條 拍賣實施前,拍賣企業與委托人應當就(jiù)拍賣未成(chéng)交的有關事(shì)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終止拍賣所造成(chéng)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shì)項達成(chéng)書面(miàn)協議。

  第二十四條 對委托人送交的拍賣物品,拍賣企業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建立拍賣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五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根據拍賣标的物的屬性及拍賣的性質,按照《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日期進行公告。公告應當發布在拍賣标的所在地以及拍賣會舉行地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發行量較大的報紙或其他有同等影響的媒體。

  第二十六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會前展示拍賣标的,爲競買人提供查看拍賣标的的條件并向(xiàng)競買人提供有關資料。

  展示時間應不少于兩日,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二十七條 拍賣企業有權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書面(miàn)說明拍賣标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企業應當向(xiàng)競買人說明其知道(dào)或者應當知道(dào)的拍賣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拍賣标的受讓人有特别規定的,拍賣企業應當將(jiāng)标的拍賣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競買人。

  拍賣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資格且依法可以轉讓的,委托人應在拍賣前應當征得行政許可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拍賣會現場設立委托競買席,并在拍賣會開始時對全體競買人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拍賣:

  (一)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二)第三人對拍賣标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争議并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miàn)通知拍賣企業中止拍賣的;

  (四)發生意外事(shì)件緻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néng)進行的;

  (五)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中止拍賣的事(shì)由消失後,應恢複拍賣。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拍賣: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賣标的無處分權并書面(miàn)通知拍賣企業的;

  (二)拍賣标的被(bèi)認定爲贓物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shì)件緻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四)拍賣标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賣會前書面(miàn)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的;

  (六)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終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拍賣終止後,委托人要求繼續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與内資拍賣企業聯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舉辦拍賣會的,其拍賣标的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組織制定有關拍賣行業規章、政策,指導各地制定拍賣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建立拍賣業監督核查、行業統計和信用管理制度;負責拍賣行業利用外資的促進與管理;對拍賣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地區拍賣行業發展規劃,并將(jiāng)規劃報商務部備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本地區拍賣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核查和行業統計及信用管理制度;負責企業和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審核;管理與指導本地區的拍賣行業自律組織。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創造條件,建立與拍賣企業、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網絡,對拍賣經營活動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每年度應當出具對拍賣企業的監督核查意見。對核查不合格的拍賣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將(jiāng)核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 拍賣行業協會依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拍賣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拍賣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爲會員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商務部的指導下,具體實施全國拍賣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組織拍賣師考試、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從事(shì)經營性拍賣活動的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第三十七條 拍賣師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或有向(xiàng)監管部門隐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其他違規行爲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將(jiāng)其違規事(shì)實及處理建議通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依照有關規定對違規拍賣師進行處理,并將(jiāng)處理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内書面(miàn)抄送拍賣師執業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

  第三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買受人造成(chéng)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給予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xiàng)委托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拍賣企業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并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chéng)委托人和買受人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一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延期拍賣或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說明拍賣标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chéng)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企業給予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xiàng)委托人追償。

  拍賣企業、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néng)保證拍賣标的真僞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以下簡稱免責聲明)。但是拍賣企業、委托人明确知道(dào)或應當知道(dào)拍賣标的有瑕疵時,免責聲明無效。

  第四十四條 拍賣成(chéng)交後,委托人沒有協助買受人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産權過戶手續,造成(chéng)買受人或拍賣企業損失的,委托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終止拍賣,給拍賣企業或者競買人造成(chéng)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可以撤銷有關拍賣企業及分公司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拍賣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條件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決定的。

  第四十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四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應當按保密規定爲其保密,造成(chéng)洩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拍賣企業認爲向(xiàng)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應注明"保密"字樣并密封。

 

第六章

 

  第四十八條 農産品批發市場、機動車交易市場等商品交易市場引入拍賣方式及利用互聯網經營拍賣業務的管理,原則上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國有獨資拍賣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改制。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