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涉案财物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海關總署2020年第38号
爲了規範海關涉案财物拍賣行爲,保護當事(shì)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一、海關涉案财物拍賣是指海關依法委托拍賣企業以拍賣的方式公開處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财物。
二、海關涉案财物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監督。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設立并取得從事(shì)相關拍賣業務許可的拍賣企業可參與海關涉案财物的拍賣。
海關涉案财物的拍賣權通過競價、搖珠或者集體決策等方式合理确定。海關可以參考行業協會依據國家标準評定的拍賣企業資質等級,結合實際情況通過綜合評價的方式建立涉案财物公開拍賣企業名單庫。
四、海關應與拍賣企業簽訂書面(miàn)委托拍賣合同,明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實施網絡拍賣的,拍賣企業應與海關協商選擇網絡拍賣平台,并與網絡拍賣平台簽訂服務協議,明确平台和拍賣企業開展網絡拍賣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海關在與拍賣企業簽訂的書面(miàn)委托拍賣合同中,就(jiù)拍賣企業選擇的網絡拍賣平台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承擔的事(shì)項作如下約定:
(一)具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
(二)具備保障網絡拍賣業務正常開展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néng)包括但不限于:發布公告,拍賣标的網上展示,網絡競價,記錄競價過程,生成(chéng)電子成(chéng)交确認書,網上結算服務,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
(三)具備開展網絡拍賣活動的業務流程,須包括:用戶注冊,拍賣主體資格審核,公告發布,拍賣标的網上展示,競買登記,網絡競價及成(chéng)交确認,網上結算,資料存檔;
(四)具有與所從事(shì)的網絡拍賣業務和規模相配套的服務器、網絡設施、技術人員、拍賣專業人員和資金;
(五)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按照平台的性質取得許可或備案;
(六)保障網絡安全,确保拍賣平台正常運行;
(七)保證拍賣全程信息數據真實、準确、完整和安全;
(八)競買代碼及其出價信息應當在網絡競買頁面(miàn)實時顯示,并儲存、顯示競價全程;
(九)其他網絡平台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承擔的工作。
六、海關涉案财物拍賣設定保留價。海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涉案财物價值進行評估,拍賣保留價由海關參照評估價合理确定。
七、拍賣企業應于拍賣日7日前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shì)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标的;
(三)拍賣标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拍賣保證金;
(六)拍賣标的已知的瑕疵和權利負擔;
(七)海關監督方式等;
(八)實施網絡拍賣的,應當載明網絡拍賣平台;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shì)項。
實施網絡拍賣的,除上述應當載明的信息外,還須在網絡拍賣平台載明下列信息:
(一)拍賣起(qǐ)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二)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三)拍賣标的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四)需要在網絡拍賣平台公示的其他信息。
八、下列事(shì)項在拍賣實施時應在拍賣規則、拍賣須知等拍賣文件中予以特别提示:
(一)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的,須辦理相關委托手續,并在拍賣前經拍賣企業确認;
(二)拍賣标的以實物現狀爲準;
(三)拍賣标的已知的瑕疵和權利負擔,海關已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的,且在拍賣文件中聲明不能(néng)保證拍賣标的真僞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爲對拍賣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五)海關及拍賣企業不能(néng)向(xiàng)買受人提供除罰沒車輛以外其他拍賣标的的成(chéng)交款發票,不接受買受人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換貨要求;
(六)其他應予特别提示的事(shì)項。
實施網絡拍賣的,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拍賣平台對上述内容予以特别提示。
九、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标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标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日,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十、海關涉案财物拍賣不限制參與競買人數。1人參與競拍,且出價不低于保留價的,拍賣成(chéng)交。
十一、競買人應在參加拍賣前按公告指定渠道(dào)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
保證金收取數額由海關與拍賣企業協商确定。
十二、拍賣成(chéng)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買受人應按競買協議或者拍賣成(chéng)交确認書約定的期限和渠道(dào)向(xiàng)拍賣企業支付剩餘價款。拍賣企業應當在收到全部價款後,按海關要求將(jiāng)拍賣價款直接繳庫或彙至海關指定銀行賬戶,經确認繳庫或拍賣價款到賬後方可辦理提貨手續。
十三、拍賣成(chéng)交後,買受人應在競買協議或者拍賣成(chéng)交确認書約定的期限内受領拍賣标的。買受人未能(néng)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标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海關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标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産生的保管費用。
十四、買受人在拍賣成(chéng)交後悔拍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包括: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産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不足支付部分,應由海關或拍賣企業對原買受人采取但不限于寄送追款通知書、刊登追款公告、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追繳。保證金仍有剩餘的,按餘款性質依法進行處置。
拍賣标的悔拍後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十五、海關涉案财物拍賣競價期間無人應價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拍賣流拍。海關委托再次拍賣的保留價可根據評估機構重新評定的價格确定,也可以在原保留價的基礎上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拍賣的中止、終止、撤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拍賣:
1.海關在拍賣會前因正當理由書面(miàn)通知拍賣企業中止拍賣的;
2.發生意外事(shì)件緻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néng)進行的;
3.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中止拍賣的事(shì)由消失後,應恢複拍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拍賣:
1.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shì)件緻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2.拍賣标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3.海關在拍賣會前因正當理由書面(miàn)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的;
4.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終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拍賣終止後,海關要求繼續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三)海關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标的,但應及時說明有關原因或理由。
網絡拍賣平台發現系統故障、安全隐患等緊急情況的,可以先行暫緩拍賣,并立即報告海關。
十七、海關有權對委托拍賣标的的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實施網絡拍賣的,網絡拍賣平台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後台操控功能(néng);網絡拍賣平台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十八、拍賣企業、競買人、買受人、網絡拍賣平台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海關涉案财物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支持:
(一)由于拍賣财産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實地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緻使買受人産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néng)發現或者已經就(jiù)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緻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海關、拍賣企業或者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企業、競買人與網絡拍賣平台之間惡意串通,損害海關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的情形。
十九、海關、拍賣企業、競買人、買受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爲拍賣企業、網絡拍賣平台的行爲違法,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期間,海關可以暫緩或中止拍賣。
二十、實施海關涉案财物拍賣的,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參與競買活動:
(一)海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網絡拍賣平台及其工作人員;
(三)承擔拍賣工作的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
(四)第(一)至(三)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近親屬。
二十一、拍賣企業或網絡拍賣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爲海關涉案财物拍賣提供服務:
(一)存在違反本規定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等行爲的;
(二)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洩漏保密信息等行爲的;
(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受到處罰,不适于繼續從事(shì)海關涉案财物拍賣的;
(四)其他應當排除委托的情形。
二十二、因海關涉案财物拍賣産生的相關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
二十三、本規定所稱競買人是指具備完全民事(shì)行爲能(néng)力的參加競購拍賣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标的的競買人。
網絡拍賣是指通過網絡,以公開競價方式,將(jiāng)特定物品或者财産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網絡拍賣平台是指在網絡拍賣活動中,爲交易各方提供相關服務的信息系統。
二十四、海關對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溢卸進境貨物、放棄進口貨物和進出境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内未辦理海關手續或無人認領的物品、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采取稅收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涉及扣留的貨物或其他财産等進行變賣的,參照本規定處理。
二十五、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qǐ)施行。施行前海關總署公布的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