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實施
爲加強和規範司法評估、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shì)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幹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意見》,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司法評估、網絡司法拍賣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保障當事(shì)人合法權益,實現訴訟資産價值最大化。
第二條 執行工作應當與司法評估、拍賣對外委托工作相分離。執行中的司法評估、拍賣對外委托工作,統一由司法技術部門負責。
第三條 執行部門與司法技術部門應明确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hǎo)司法評估、拍賣工作。
執行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确定評估、拍賣标的,提交必需的資料;
(二)查清被(bèi)拍賣财産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擔保物權、優先購買權及其他可能(néng)影響拍賣的瑕疵等,并制作筆錄,與其他有關材料一并移交司法技術部門。
(三)決定中止、撤回、恢複、重新委托評估、拍賣;
(四)确定拍賣保留價、整體或分零拍賣方式;
(五)參與處置評估、拍賣現場突發事(shì)件;
(六)被(bèi)執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拍賣财産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時,負責強制執行,移交拍賣标的;
(七)參與監督評估、拍賣活動,确認拍賣是否有效;
(八)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司法技術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估、拍賣資料,主持選擇确定評估、拍賣機構,出具對外委托書;
(二)通知申請執行人預交評估費、拍賣公告費等費用;
(三)組織現場勘驗;
(四)審查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文本、拍賣成(chéng)交确認書等文書;
(五)監督協調評估、拍賣活動,監控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流程;
(六)組織解答評估、拍賣活動中的有關異議;
(七)向(xiàng)有關網絡平台上傳評估、拍賣相關信息;
(八)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加強網絡司法評估管理,對拟處置的被(bèi)執行人财産,通過網絡平台進行流程管理,防止暗箱操作。
第五條 選擇評估機構應當采用公開随機方式。不同類型的評估業務,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六條 評估時,應當組織現場勘驗。
評估報告一般應當在30個工作日内完成(chéng),并附有相關的圖片、視頻資料等。
第七條 爲防止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將(jiāng)司法評估收費與資産處置結果相關聯。
評估機構在評估前先收取評估成(chéng)本費用。拍賣成(chéng)交的,從成(chéng)交價款中優先支付評估費。拍賣成(chéng)交價高于評估價的,以評估價計算收取評估費;拍賣成(chéng)交價低于評估價的,以成(chéng)交價計算收取評估費。拍賣未成(chéng)交、以物抵債、終止拍賣或撤銷拍賣的,除已收取的評估成(chéng)本費用外不再另行收費。
第八條 啓動首次拍賣時評估報告未超過有效期的,再行拍賣不受評估報告載明的有效期限制。啓動首次拍賣時評估報告已超過有效期,需要重新評估的,原則上應當委托原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啓動首次拍賣的時間以拍賣公告發布時間爲準。
第九條 司法拍賣原則上應當采用網絡拍賣方式。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應當具有信息發布、網上報名、網上競價、網上結算等功能(néng)。
不宜網絡拍賣的,可以采用現場拍賣方式,但應當書面(miàn)說明理由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條 司法拍賣原則上應當將(jiāng)拍賣事(shì)務委托給符合資質要求的拍賣機構進行。選擇拍賣機構應當采取公開随機方式。
不宜委托拍賣的,可以由法院自主拍賣,但應當書面(miàn)說明理由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在全省法院統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之前,各中級人民法院自主選擇網絡平台并負責監管,确保拍賣資金、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 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應當鏈接到人民法院訴訟資産網。選擇機構情況、評估結果、拍賣公告和拍賣成(chéng)交結果等信息,應當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産網及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上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 網絡司法拍賣公告時應當通過網絡平台用文字、圖片或視頻等形式明示以下事(shì)項:
(一)拍賣财産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狀況及其他可能(néng)影響拍賣的瑕疵等;
(二)拍賣财産移交、過戶涉及的稅費,由買賣雙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分别承擔;
(三)執行法院負責拍賣财産的交付。
(四)其他需要明示的事(shì)項。
第十四條 競買人僅有一人,其應價不低于拍賣保留價的,拍賣有效。
第十五條 拍賣标的流拍後再行拍賣的,應當以前次拍賣保留價爲基數降低10-20%作爲下次拍賣保留價,防止降價幅度過小導緻流拍。
第十六條 司法拍賣應當降低傭金。拍賣成(chéng)交價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确定的拍賣傭金收費标準的80%收取傭金;拍賣傭金最高不得超過300萬元。
第十七條 拍賣結束後,司法技術部門應當制作拍賣工作報告,向(xiàng)執行部門通報選擇機構、網絡拍賣、買受人信息、成(chéng)交價款及尚未收取的評估費等情況。執行部門負責下達相關裁定書、從成(chéng)交價款中優先支付評估費及交付拍賣标的等。
第十八條 司法評估、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嚴禁向(xiàng)評估、拍賣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審理破産案件,需評估、拍賣破産财産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意見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意見自2016年7月1日起(qǐ)施行。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