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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社會中介機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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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規[2014]16]

  

第一條爲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與行政審批服務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從業行爲,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委托人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優化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内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從事(shì)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成(chéng)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néng),按照規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向(xiàng)委托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有償專業技術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

  (一)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市場調查等設計咨詢機構;

  (二)鑒定、檢測、檢驗、測繪、認證、公證等鑒證及技術機構;

  (三)資産、土地、資源、安全、水資源、水土保持、房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安全生産、地震安全、交通影響等評估機構;

  (四)會計、審計等獨立審計機構;

  (五)招投标、房屋拆除、政府采購、拍賣、因私出入境、稅務、工商登記、商标注冊等代理機構;

  (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市、市(區)(含醫藥高新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支持中介服務業發展,優化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環境,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職責,開放中介市場、積極引入市外中介機構、培育充分競争能(néng)力的市場環境,并做好(hǎo)中介監督管理、準入備案,對本行業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開展信用監管,包括建立信用檔案、認定信用等級、公布信用信息、落實獎懲舉措等。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和登記事(shì)項監管,負責對廣告、企業登記代理、商标代理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财政(國資)部門負責會計審計類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除民用建築以外的固定資産投資節能(néng)評估、信用服務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道(dào)路建設工程設計、檢測,營運車輛檢測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環保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安監部門負責安全評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八)國土部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土地(礦産)規劃編制與修改、土地登記代理、土地評估、地質災害評估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行業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檢測、建設工程招投标代理、造價咨詢、地質勘察、建築設計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一)規劃部門負責規劃編制、設計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二)地震部門負責地震安評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三)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設計技術評價、防雷檢測、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四)質監部門負責對獲得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認證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五)民政部門牽頭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工作,配合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做好(hǎo)監管工作;發改部門負責對行業協會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六)價格部門負責規範中介機構的服務收費,查處違規收費行爲;

  (十七)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協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機構進行監管,負責對進駐中心執業的中介機構服務效率、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考評;

  (十八)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過程中的行爲實施行政監察,對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十九)消防部門負責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十)科技部門負責科技咨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成(chéng)果轉化、知識産權代理、咨詢以及有關科技代理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其他未明确行業主管部門的中介機構,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指定。鼓勵本市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加入相應的行業協會。

  第六條從事(shì)營利性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向(xiàng)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并向(xiàng)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從事(shì)營利性中介服務活動。

  第七條中介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内開展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到本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實行資質(資格)管理的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在核定的資質(資格)業務範圍内從事(shì)經營活動。實行資格管理的中介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執業。

  第九條中介機構收費應當明碼标價。中介服務項目收費屬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當取得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核準(備案)手續後方可收費。

  第十條中介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執業守則、執業紀律、辦事(shì)程序、執業人員姓名、服務項目、收費标準和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等内容。

  第十一條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以中介機構的名義與委托人依法訂立書面(miàn)合同。中介機構應當做好(hǎo)執業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執業記錄、原始憑證、賬簿和中介合同。執業記錄應當記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shì)項、委托人的具體要求;

  (二)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業務規範的有關要求;

  (四)委托事(shì)項履行情況,包括委托事(shì)項的接受、完成(chéng)過程、終結手續的辦理等。

  中介機構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應當提高服務效能(néng),盡量縮短服務時限。

  第十二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miàn)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dào)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shì)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财物及資料;

  (五)如期完成(chéng)委托合同及業務規範規定的其他事(shì)項。

  第十三條禁止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從事(shì)下列行爲: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可能(néng)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當競争手段承攬業務;

  (六)強行或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七)對客戶實行歧視性待遇;

  (八)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同行業中介機構執業;

  (九)依法應當由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執業而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或者聘用依照本辦法規定不得執業的人員執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四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中介機構信用建設,建立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獎懲機制。

  第十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平台,并與其他中介機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互聯,依照有關規定公開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保證信用記錄及獎懲信息社會共享。

  市級中介機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jiāng)采集的本行業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及時、準确、完整地錄入市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平台。對信譽高、資質好(hǎo),與政務服務事(shì)項相關聯的中介組織,通過競标方式擇優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爲委托人提供業務咨詢、技術指導等服務。對信用評價差的中介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實施高頻率、高強度監管,限制其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加強對行業協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不妨礙中介機構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情況下,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xiàng)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和複制文件、資料、憑證等有關材料;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不得阻擾。

  第十七條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政府從事(shì)中介行業的管理,充分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等基本職能(néng)作用,制定本行業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強對本行業中介執業人員的職業道(dào)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制定和推行本行業中介合同示範文本,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做好(hǎo)自律監督;維護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爲其提供服務,行政機關和事(shì)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憑借職權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行政機關和事(shì)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在中介機構中任職、兼職、參與經營活動及領取薪酬,不得入股、參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從事(shì)中介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中介機構依法獨立執業,并對執業質量負法律責任。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shì)中介業務活動,給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chéng)損害的,中介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從事(shì)中介活動的行爲,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chéng)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shì)責任。

  第二十一條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對中介機構法定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爲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或者責令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chéng)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shì)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部門職責按照本規定,對其監督管理的中介機構制訂出具體監督管理措施,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21日起(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