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規〔2009〕3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産,提高資産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néng),根據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适用于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行爲。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是指由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認爲國家所有,能(néng)以貨币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行政單位用财政性資金形成(chéng)的資産、上級機關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産、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chéng)的資産,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确認爲國家所有的各類資産,其表現形式爲固定資産、流動資産和無形資産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産管理與财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财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néng)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配置标準,負責資産配置事(shì)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産處置和産權變動事(shì)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資産統計報告、資産評估、資産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市直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的審批;
(五)負責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并向(xiàng)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直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産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産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産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shì)項的報批手續;
(五)接受市财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委托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直行政單位還應接受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第七條 市财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對部分市直行政單位行使相關國有資産管理職能(néng),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應當向(xiàng)市财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受托職責的履行情況。
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制訂受托範圍内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的具體管理制度;
(二)審核受托範圍内市直行政單位資産配置、資産出租、出借事(shì)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有關資産處置等事(shì)項;
(三)督促受托範圍内市直行政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産收益;
(四)對受托範圍内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向(xiàng)市财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情況。
第八條 市财政部門、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和市直行政單位應當明确國有資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産配置
第九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的原則:合理、節約、充分利用現有資産資源,按單位性質和職責進行配置。
第十條 行政單位資産配置的内容:土地、房屋和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圖書資料和其他固定資産等。
第十一條 市直行政單位資産配置标準:市直行政單位辦公用房配置标準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和市财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共同制訂;市直行政單位車輛配置标準按《泰州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執行;其他資産的配置标準由市财政部門予以制訂。
第十二條 市直行政單位資産配置方法:
市直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配置分爲調配使用和新建。市直行政單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劑制度,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會同市财政部門提出市直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調劑方案,經市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市直行政單位新建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和市财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市直行政單位車輛的配置,按《泰州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市直行政單位購置有規定配備标準的其他資産,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市直行政單位的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财務部門審核資産存量,提出拟購置資産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市财政部門審批,并按照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委托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直行政單位還需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初審。
(二)市财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産狀況對市直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産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市财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各單位可以將(jiāng)資産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jiāng)批複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市财政部門,作爲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三條 市直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資産,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四條 市直行政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産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财務處理。
第十五條 市直行政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産購置的,報市财政部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确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後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産和接受捐贈的資産以及其他依法确認爲國家所有的資産,市直行政單位應及時入賬并報市财政部門備案;委托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直行政單位還需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資産使用
第十六條 市直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産使用管理制度,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十七條 市直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産管理責任制,將(jiāng)國有資産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八條 市直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國有資産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市直行政單位將(jiāng)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shì)先報市财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委托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直行政單位還需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初審。
市财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對外出租、出借事(shì)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條 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的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市場競争機制,通過新聞媒體或張榜等形式對外公開招租。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産,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chéng)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市直行政單位中超标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産,市财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産處置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産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範圍包括:
(一)閑置的資産;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确需報廢淘汰的資産;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産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産;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産;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産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二十六條 資産處置應當由市直行政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财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以下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一)處置單位賬面(miàn)價值(或批量價值)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資産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并報市财政部門備案;委托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直行政單位還需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備案。
(二)處置單位賬面(miàn)價值(或批量價值)1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資産,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市财政部門審批;委托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直行政單位還需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初審。
(三)處置單位賬面(miàn)價值(或批量價值)100萬元以上資産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市财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委托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直行政單位還需報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初審。
第二十七條 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資産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标、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直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市财政部門審批、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産轉移手續。
第六章 資産評估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資産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産;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産;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一)經市政府批準立項的重大資産評估項目以及資産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資産評估項目,報市财政部門核準;
(二)資産總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資産評估項目,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進行資産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産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三條 産權糾紛是指由于财産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産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争議。
第三十四條 市直行政單位之間的産權糾紛,由當事(shì)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néng)解決的,由市财政部門或市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五條 市直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産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市财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shì)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néng)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産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産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财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市财政部門、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和市直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産實行動态管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産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确、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産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市财政部門、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與市直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産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産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條 市财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複,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市财政部門審核批複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爲預算管理和資産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财政部門、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和市直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産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條 市财政部門、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和市直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内部監督與财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shì)前監督、事(shì)中監督、事(shì)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一條 市财政部門、市市級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和市直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産的,按照《财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産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市直事(shì)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産管理依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