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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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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第11次院長辦公會讨論通過)

[2015]384

 

爲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miàn)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适應互聯網信息技術發展新形勢,實現依法、公開、公平、便民的司法拍賣工作目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shì)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互聯網平台上公開拍賣訴訟資産的司法行爲,是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chéng)部分。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是公開司法、司法爲民的本質要求,是保障當事(shì)人合法權益 、實現訴訟資産價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徑,是全面(miàn)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要切實抓緊抓好(hǎo)。

二、進一步明确職責,實行歸口管理。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堅持執行與拍賣相分離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司法輔助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負責網絡司法拍賣工作。

三、堅持公開透明,接受各方面(miàn)監督。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産網以及各地法院選擇的網絡交易平台上發布拍賣公告、随機選擇機構結果和成(chéng)交結果等信息,公開司法拍賣信息。

四、嚴格依法辦事(shì),方便人民群衆和審判工作。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拍賣應全面(miàn)推行網上拍賣方式,各高級人民法院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具有信息發布、網上報名、網上競價、網上結算等功能(néng)且運作規範、安全可靠、服務優質的網絡平台開展網絡司法拍賣。選定的網絡平台必須鏈接人民法院訴訟資産網,實現信息與資源共享。對不宜在網上拍賣或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現場拍賣方式。

五、完善、規範委托拍賣和法院自主拍賣行爲。人民法院開展網絡司法拍賣原則上應將(jiāng)拍賣事(shì)務委托給符合要求的專業拍賣機構進行,選擇拍賣機構一律采取公開随機方式。有條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賣的訴訟資産,可由法院在網絡平台上自主拍賣。各高級人民法院應根據相關規定,降低司法拍賣傭金和拍賣成(chéng)本。采取委托拍賣方式的,司法拍賣成(chéng)本由買受人以拍賣傭金方式承擔。人民法院自主拍賣訴訟資産的,成(chéng)本由法院承擔。

六、加強監督監察,确保司法廉潔。人民法院在開展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司及司法解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網絡平台流程環節的監管,強化對法院工作人員、拍賣機構的監管,嚴防串标等違規行爲,确保網絡拍賣資産、資金、信息的安全。

本意見自201611日起(qǐ)執行。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