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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司法拍賣中涉稅難點和争議

發布:jsjtpmh 浏覽:4774次

随著(zhe)近年來經濟糾紛增多,互聯網走進每個人生活,司法拍賣通過阿裏拍賣、京東拍賣等離我們生活越來越近,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變賣被(bèi)執行人資産的數量也逐年增長,拍賣環節中存在的稅收問題和争議也逐年增多。本文主要就(jiù)司法拍賣中涉稅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司法拍賣涉及稅款類型

1、交易環節的稅款

①不動産交易。涉及買方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涉及賣方稅費: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城建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此部分稅款屬于不動産交易過戶過程中需要繳納的稅款。


②動産交易(機動車、機械設備)、股權交易。可能(néng)涉及的稅費包括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2、欠繳稅款

欠繳稅款主要是标的物拍賣之前,按規定應繳而未繳的稅費,例如欠繳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跟不動産使用密切相關的稅收,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生産經營中産生的稅收。


二、司法拍賣稅款繳納方式及處理

1、交易環節稅款處理

①買方承擔全部稅費條款是否有效?

2017年1月1日起(qǐ)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号)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chéng)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确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上述規定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終字第62号案件中關于不動産交易中的買方負擔全部稅費條款效力問題提到:“約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稅費承擔所作的補充約定,明确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稅費如何承擔及由誰承擔的問題。


雖然我國稅收管理方面(miàn)的法律法規對于各種稅收的征收均明确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是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繳納稅款。稅法對于稅種、稅率、稅額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而對于實際由誰繳納稅款沒有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故《補充協議》關于稅費負擔的約定并不違反稅收管理方面(miàn)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屬合法有效協議。”各地在(法釋〔2016〕18号)實施前,司法拍賣實踐中基本上全部使用買方負擔全部稅費的買方包稅條款。


(法釋〔2016〕18号)實施後,大多數司法拍賣中改爲買賣雙方各付稅的拍賣條款,但是各地在司法拍賣公告中仍有買方承擔全部稅費的條款出現。“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20執複101号案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執複113号案件”,上述案件中法官認爲(法釋〔2016〕18号)實施後買方承擔全部稅費的司法拍賣條款仍合法有效。


(法釋〔2016〕18号)施行後,各地法院的司法拍賣中均應适用買賣雙方各負稅的司法拍賣條款,不應當繼續使用買方承擔全部稅費條款,2017年1月1日後司法拍賣中的買方承擔全部稅費條款屬于使用錯誤,應予糾正。


②買賣雙方各負稅,交易環節賣方稅能(néng)否從執行案款中優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财産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财産被(bèi)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拍賣資産過戶的相關稅款是在拍賣後交易過戶時發生,晚于有擔保債權發生的時間,部分觀點認爲交易環節賣方稅應在有擔保債權之後受償。


交易環節的稅款并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款。交易環節的稅款實質上并非被(bèi)拍賣物上債權,從性質上來說該稅款與拍賣費等相關費用一樣,屬于司法拍賣過程中必須支出的稅費。其目的也在于依法保障轉讓過戶手續即拍賣的最終完成(chéng),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勝訴債權,應當優先受償。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産登記申請後,應當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進行查驗。在買賣雙方各自負擔稅款的情形下,如果不從拍賣價款中優先支付交易環節的賣方負擔稅款,拍賣資産的過戶手續將(jiāng)無法完成(chéng),司法拍賣目的也就(jiù)無法實現。


2、前期欠稅處理

①前期欠稅是否屬于交易環節稅款?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蘇執複113号案件中闡述:“被(bèi)執行人在前次交易中欠繳的稅費并非本次交易過程中所産生,故不應由買受人承擔,被(bèi)執行人在前次交易行爲中的欠稅從拍賣款中依法繳付。”本案件支持了買方負擔全部交易環節稅款的拍賣條款效力,否認了前期欠稅屬于交易環節稅收。


前期欠稅屬于被(bèi)執行人與稅務機關形成(chéng)的稅收債權,無論拍賣與否,此欠稅均已存在,此欠稅與拍賣行爲無關,不應屬于交易環節稅款,不應從司法拍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也不能(néng)要求買受人承擔。


②前期欠稅如何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bèi)執行人财産有關稅收問題的複函》(國稅函〔2005〕869号)第四條規定:“鑒于人民法院實際控制納稅人因強制執行活動而被(bèi)拍賣、變賣财産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優先從該收入中征收稅款。”


對于前期欠繳稅款,其承擔主體爲被(bèi)執行人,承擔方式爲:在拍賣的财産上設定擔保的,如果欠稅發生在擔保前,稅收應該從拍賣所得中優先扣除,欠稅具有優先權;如果欠稅形成(chéng)在擔保後,擔保債權優先于欠稅受償。


三、司法拍賣涉稅風險

1、被(bèi)執行人存在前期欠稅,無法過戶的風險

因被(bèi)執行人存在前期欠稅,此部分欠稅很可能(néng)無法在司法拍賣中受償,存在部分稅務機關以被(bèi)執行人欠稅未繳納不同意出具被(bèi)拍賣财産的完稅證明,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産過戶、和其他财産移交的風險。


2、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進項抵扣風險

因被(bèi)執行人不配合或者稅務機關不予代開發票,買受人通過司法拍賣取得标的物後無法取得标的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

購買方未取得标的物的增值稅進項發票,以後出售該标的物時會面(miàn)臨按照16%、10%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的風險。


3、替買方承擔稅費後不能(néng)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chéng)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買受人替被(bèi)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本應由被(bèi)執行人承擔,在稅務機關開具的的稅收繳款書或其他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仍是被(bèi)執行人,該稅收繳款書很可能(néng)被(bèi)稅務機關認定該部分稅費不符合“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條件要求,因此不能(néng)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四、如何防範司法拍賣中的涉稅風險

1、買受人做好(hǎo)拍賣前做好(hǎo)盡職調查

買受人在司法拍賣前要仔細了解法院的拍賣公告關于稅費承擔的條款,同時需要到稅務機關查詢此公司是否存在曆史欠稅;如果是買方負擔全部稅費,需要詳細了解各稅種征收政策和稅率,詳細計算司法拍賣的稅費成(chéng)本。


2、落實(法釋〔2016〕18号),拒絕買方包稅條款

(法釋〔2016〕18号)規定買賣雙方各自負擔交易環節稅款體現了公平原則。因在司法拍賣的價格評估中的參考價格均爲含稅價格,例如房地産市場中的房産價格均是含賣方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的成(chéng)交價。


司法機關應在司法拍賣中落實買賣雙方各付稅條款的規定,保障買受人利益,維護國家稅收制度和稅制公平。


3、專業(團隊)人員介入,防範涉稅法律風險

司法拍賣過程中,涉稅争議衆多,例如稅款由何方負擔,稅款數額的确定。上述争議發生後可能(néng)出現買方稅費負擔過高、拍賣物無法辦理過戶、執行人無法順利拿到拍賣款等衆多風險。爲順利解決問題,當事(shì)人需要與稅務機關、司法機關溝通,溝通無效時需要使用執行異議之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手段維權。


此過程中專業人士可以幫助當事(shì)人來處理這些複雜的涉稅争議問題,從而盡快幫助當事(shì)人解決争議,推進司法拍賣順利完成(chéng)。(MJ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