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文件
中拍協〔2019〕24号
關于印發《文物藝術品拍賣标的信息說明
指導規範》的通知
各省(區、市)拍賣協會、各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
爲健全文物藝術品拍賣自律體系,深化标準建設,規範拍賣流程,提升專業水平,規避業務風險,我會制定了《文物藝術品拍賣标的信息說明指導規範》,現予印發,請各企業參照執行。
附:文物藝術品拍賣标的信息說明指導規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文物藝術品拍賣标的信息說明指導規範
1.範圍
1.1 本規範确定了文物藝術品拍賣标的信息說明的定義、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1.2 本規範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文物藝術品拍賣活動。
2.定義
2.1 本規範所稱“信息說明”是指拍賣人根據拍賣标的呈現出的信息和狀況所進行的文字、數據、圖示等說明。
2.2 《拍賣術語》(SB/T 10641-2018)、《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SB/T 10538-2017)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規範。
3.基本原則
信息說明是文物藝術品拍賣活動中的重要環節,拍賣人應本著(zhe)客觀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如實陳述、用語規範,不虛構、不誇大、不隐瞞。
4.基本程序
4.1 信息登記
4.1.1 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時,拍賣人應按合同要求登記拍賣标的基本信息,并根據需要在拍賣标的交付時進行拍照。
4.1.2 對委托人提供的流傳、著錄、出版、發表、展覽、獲獎等信息,拍賣人應準确記錄,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2 信息核查
4.2.1 拍賣标的入庫時,拍賣人應根據拍賣标的入庫時狀況對《委托拍賣合同》中登記的基本信息以及附帶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對。
4.2.2 拍賣标的入庫後,拍賣人應對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進行必要的核查。
4.3 信息編輯
拍賣人對決定上拍的标的,應進行圖錄編号,并就(jiù)相關信息說明進行編輯。
4.4 圖錄制作
拍賣人應制作拍賣圖錄(紙質或電子),作爲拍賣标的信息說明的主要表現形式,以便相關各方了解拍賣活動以及拍賣标的的基本情況。
4.5 補充及勘誤
拍賣圖錄印刷或上線後,拍賣人應進行審讀,如發現遺漏或錯誤,須在拍賣前予以公示說明。
5.基本内容
信息說明可包括以下内容:
a)編号(圖錄号);
b)圖片;
c)名稱;
d)年代(或創作時間、曆史時段);
e)署名(或佚名);
f)署名者所屬時代(或生卒年)及簡介;
g)質地;
h)形式;
i)規格(數量、尺寸、重量);
j)瑕疵信息;
k)内容信息(釋文、款識、題跋、印鑒、銘文等);
l)流傳經曆及來源;
m)參考信息(著錄、出版、展覽、發表、獲獎等);
n)介紹材料(創作背景、題材紋飾、工藝技法等);
o)估價(或起(qǐ)拍價);
p)其他信息(如保稅狀态、第三方檢測或鑒定意見等)。
6.基本要求
6.1 信息說明應用語規範,涉及民族、宗教及其他敏感内容的,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6.2 拍賣人應充分考慮拍賣活動所具有的商業特性,在信息說明中不應使用誘導性言辭,謹慎使用排他性用語。
6.3 拍賣人對缺乏明确年代特征的拍賣标的,應注明“待考”,或采用“大約”、“或爲”、“疑爲”等類似表述;但不得以此類表述或不标注年代的方式逃避文物拍賣标的監管。
6.4 拍賣人對與業界公認的作者藝術特征和水平存在明顯差距的古代标的,應加注“款”字;對未署名而被(bèi)後人認爲可能(néng)是某作者創作的古代标的,應加注“傳”字。
6.5 拍賣人對委托人提供的瑕疵情況,以及在審驗标的時發現的其他瑕疵,應在信息說明中如實披露。
6.6 拍賣人對委托人提供的流傳經曆或參考信息,未經核查的應注明“未經核查”,或采用“據委托人稱”等類似表述。
6.7 拍賣人對著錄、出版、發表、展覽、獲獎等信息,應準确标注全稱或不會産生歧義的簡稱,以及相應時間、地點;著錄和出版信息還應标明書刊的版本信息或出版機構。
6.8 拍賣人對拍賣标的進行估價時,低端估價一般不低于保留價。
6.9 拍賣人對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或鑒定意見,可在信息說明中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