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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提高網絡司法拍賣規範化水平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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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網絡司法

拍賣規範化水平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爲進一步規範财産處置程序,提高全省三級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規範化水平,嚴控網絡司法拍賣風險,避免因不規範拍賣引發網絡輿情和信訪投訴,切實維護當事(shì)人、買受人合法權益,針對當前網絡司法拍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易引發輿情的風險點,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省法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提高網絡司法拍賣規範化水平的指導意見》。

 現將(jiāng)該意見予以印發,請各級法院組織執行幹警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1日

 

 

 

關于進一步提高網絡司法拍賣規範化水平的指導意見

 

      網絡司法拍賣是執行财産處置程序的關鍵環節。規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對于提高網絡司法拍賣的社會公信力和司法權威至關重要。結合我省法院執行工作實際,現就(jiù)進一步規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盡職調查拍賣财産的現狀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号,簡稱《網拍規定》)第6條第(二)、(九)項、第13條第(五)項、第14條第(三)項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shì)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法釋〔2004〕16号,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10條,執行法院負有查明拍賣财産權屬、權利負擔、占有使用以及房産土地性質(用途)、規劃與現狀、查封前後房産結構變化情況的職責。

2.執行法院在處置财産前,要依法全面(miàn)、具體、詳細調查财産情況,并在拍賣公示時說明。應調查内容包括:财産權屬(有無權屬登記、有無共有權人等)、财産性質(用途)、權利負擔(有無租賃權、用益物權、優先權等)、附随義務、占有使用、位置結構(位置與登記載明位置是否一緻、建築物内部及外部結構有無改變)、附屬設施、裝修裝飾、已知瑕疵、欠繳稅費、優先購買權等影響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價值等關涉競買人利益的詳細情況。

3.執行法院要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以詢價、評估方式确定保留價的,應將(jiāng)調查情況提供給詢價評估機構,作爲确定拍賣财産價格的參考。

將(jiāng)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的,執行法院應當履行審查職責,必要時進行補充調查。不得以已將(jiāng)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爲由而免除盡職調查、審查職責,不得未經調查或僅由司法拍賣輔助機構調查而未經審查即上網拍賣,不得未經盡職調查僅在拍賣公告中表述爲“詳見現狀”(或其他類似内容)。

 

二、信息披露與現狀拍賣

4.網絡司法拍賣屬于線上遠程拍賣,應最大限度地做到過程公開透明,全面(miàn)展示拍賣信息,以便于接受社會監督,便利競買人作出準确判斷。

5.執行法院應將(jiāng)财産調查情況在拍賣之前進行充分披露。應披露内容參照本意見第2條确定。

6.拍賣财産有權屬證書、評估報告(或其他定價依據)的,應將(jiāng)權屬證書、評估報告(或其他定價依據)掃描件作爲附件上傳至網拍頁面(miàn)進行公示。

7.盡職調查并充分披露信息是執行法院拍賣财産時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不得以“現狀拍賣”爲由不做盡職調查、不充分披露信息。

 

三、不動産的騰空拍賣

8.省法院《關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若幹問題的通知》(蘇高法電[2017]217号)第三條明确規定:人民法院拍賣不動産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清空後再拍賣。據此,除保留租賃關系拍賣或有其他法定事(shì)由外,執行法院應當將(jiāng)拍賣的不動産騰空後交付買受人,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負責騰空”。

9.司法拍賣可以在拍賣前騰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成(chéng)交後騰空:

(一)占有人書面(miàn)承諾參與競買,如未競買成(chéng)功,主動騰空标的物并搬離;

(二)書面(miàn)承諾成(chéng)交後騰空标的物,配合法院執行;

(三)提供擔保金作爲拒不騰空妨害執行罰款預交款;

(四)申請執行人欠缺騰空所需費用墊付能(néng)力或不願墊付騰空所需費用;

(五)其他有正當理由需要在成(chéng)交後騰空的。

10.拍賣土地、廠房或其他房産時,土地、廠房或者房屋内的機器設備、家具、電器等合并拍賣的,或者被(bèi)執行房産内或土地上的所有财産合并拍賣的,可以不騰空拍賣。

11.符合拍賣成(chéng)交後騰空情形的,應在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之日起(qǐ)20日内騰空,并將(jiāng)此内容在拍賣公告中予以明确。确有特殊情況無法在20日内騰空的,逐級報請省法院批準。

12.占有人(當事(shì)人或案外人)拒不騰空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停水、停電、停氣等,并依法對占有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執行法院依靠自身力量強制騰空确有困難或者執行标的物位于本省或本設區市以外的,可以逐級報請上級法院協同執行。

13.騰空标的物所需的費用,由被(bèi)執行人或占有人承擔,申請執行人、競買人或其他案外人自願承擔的除外。

14.執行法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房産等拍賣财産現狀及裝修裝飾在拍賣前、後不受人爲損壞。

先騰空、後拍賣的,可以采取更換鎖具、張貼封條等必要措施,避免人爲損壞拍賣财産。

先拍賣、後騰空的,應當通過執行談話筆錄、要求占有(使用)人出具保證書以及下發法律文書等形式,明确要求占有(使用)人謹慎使用、妥善保管拍賣财産,确保财産現狀及裝修裝飾不受人爲損壞。

15.拍賣前騰空标的物的,騰空後可以對标的物進行必要的清理,确保标的物整潔、幹淨後上網拍賣。

因清理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等墊付,标的物成(chéng)交後用拍賣款優先支付;标的物未成(chéng)交的,清理費用由被(bèi)執行人承擔,但被(bèi)執行人自行清理的除外。

 

四、拍賣成(chéng)交或流拍抵債的裁定送達

16.依據《網拍規定》第22條和《拍賣變賣規定》第23條,拍賣成(chéng)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制作拍賣成(chéng)交或抵債裁定書,并在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10日内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流拍後以物抵債的,因債權額較大債權人無需繳納尾款的,執行法院應當自債權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債之日起(qǐ)10日内送達以物抵債裁定書。

 

五、拍賣财産的交付

17.依據《網拍規定》第6條第(七)項和《拍賣變賣規定》第30條,除有法定不能(néng)移交的情形外,執行法院負有交付财産的職責。執行法院應當自拍賣成(chéng)交或者流拍抵債裁定送達後15日内,將(jiāng)拍賣的财産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bèi)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财産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移交。

 

六、拍賣财産的過戶登記

18.依據《網拍規定》第6條第(七)項,對于拍賣成(chéng)交及流拍财産抵債且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财産,執行法院負有辦理過戶登記的職責,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19.過戶登記部門支持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持法院法律文書自行過戶的,可以由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辦理過戶。過戶登記部門不支持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辦理過戶以及其他原因自行辦理過戶有困難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制作裁定書和财産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并在裁定書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之日起(qǐ)15日内辦理财産過戶登記手續。

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應當支付相應稅費而拒不支付、拖延支付導緻無法及時辦理過戶登記的,人民法院應向(xiàng)過戶登記部門送達裁定書和财産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但應當載明待買受人或者承受人完稅後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内容。

20.符合省法院《關于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蘇高法[2018]86号)處置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且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辦理過戶的,或者買受人、承受人明确表示無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執行法院無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1.依據《拍賣變賣規定》第31條,拍賣成(chéng)交或者流拍抵債财産上設有抵押、質押或者有法院查封的,執行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應當明确有解除抵押、質押登記以及解除查封的内容,不得以“非正常解押”或抵押、質押權人自行辦理解壓等爲由不予辦理、拖延辦理解押手續。

 

七、拍賣财産涉租賃關系的認定與滌除

22.拍賣被(bèi)執行人的财産,案外人主張有租賃關系的,執行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号,簡稱《異議複議規定》)第31條以及《拍賣變賣規定》第31條第2款規定進行形式審查。

需要保留租賃關系的,以裁定形式确定本次拍賣爲保留租賃關系拍賣,并載明租賃到期時間;需要滌除租賃關系的,以裁定形式确定本次拍賣爲滌除租賃關系拍賣。

23.滌除租賃關系的裁定中,除應當有滌除租賃關系的内容外,還應當明确解除占有、使用人對不動産的占有,并向(xiàng)占有、使用人發出解除占有協助執行通知書,但不得在裁定中直接确認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

24.當事(shì)人及案外人對保留租賃關系拍賣或滌除租賃關系拍賣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異議。

25.拍賣公告中應當明确本次拍賣爲保留租賃關系拍賣或滌除租賃關系拍賣。

保留租賃關系拍賣的,應當明确公示租賃到期時間。

 

八、司法拍賣的撤銷

26. 拍賣成(chéng)交後,非因法定事(shì)由不得随意撤銷拍賣。

依據《網拍規定》第31條以及《異議複議規定》第21條規定,撤銷司法拍賣,原則上需要當事(shì)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撤銷拍賣的異議申請,由執行裁判機構經異議審查後裁定是否撤銷。執行機構不得依職權主動撤銷司法拍賣,确需依職權撤銷司法拍賣的,應當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處理。

27.競買人悔拍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執行法院不得勸說、強迫競買人放棄競買。凡發現勸說、強迫競買人放棄競買的,予以追責。

 

九、單獨拍賣與合并拍賣

28.依據《拍賣變賣規定》第17條和第18條關于單獨拍賣與合并拍賣的規定,如果多項不動産雖有獨立的權屬證書,但已經改變了現狀,多項房産已經連通,在使用上不可分或無法區隔,原則上應當合并拍賣。前述情形能(néng)恢複原狀的可以在恢複原狀後單獨拍賣。申請人申請拍賣個别房産的,執行法院應當進行釋明。

29.對于拍賣财産現狀已改變的,應在拍賣時以文字說明、圖片、照片、視頻等形式,充分披露現狀改變的情況以及相關房屋的整體現狀。不得以拍賣公告中已說明“現狀拍賣”“以現狀爲準”“要看現場”等爲由免除執行法院對現狀改變情況的披露職責。

 

十、查封後占有、使用查封财産的處理

30.依據《查、扣、凍規定》第26條,對于法院查封後沒有經過法院準許,當事(shì)人或案外人擅自占有、使用查封财産的,裁定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并限期執行。同時予以拘留、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shì)責任。

經執行法院準許使用的,可以明确使用費,并要求使用人出具交納使用費用于清償被(bèi)執行人債務的承諾書。不按承諾書交納使用費的,解除準許使用,并限期搬離。拒不搬離的,予以處罰。

 

十一、司法拍賣的合議制度

3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号)第5條和《網拍規定》第27條,執行程序中,是否拍賣、是否評估、合并(整體)拍賣或單獨拍賣、以何種方式定價、買受人是否構成(chéng)悔拍、買受人逾期付款能(néng)否認定拍賣繼續有效等屬于重大事(shì)項,應當組成(chéng)合議庭讨論決定,不得由承辦人一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