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據2013年1月5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 2017年9月30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爲了規範拍賣行爲,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shì)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shì)人從事(shì)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人進行登記注冊;
(二)依法對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shì)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爲;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xià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取得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許可。
第五條 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争攬業務;
(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标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捏造、散布虛假事(shì)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
(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爲競買;
(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财産權利;
(七)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爲。
第六條 委托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爲競買。
第七條 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爲:
(一)相互約定一緻壓低拍賣應價;
(二)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三)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爲。
第八條 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爲:
(一)私下約定成(chéng)交價;
(二)拍賣人違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xiàng)競買人洩露拍賣标的保留價;
(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爲。
第九條 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财産權利。
第十條 拍賣人不得以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爲由,阻礙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qǐ)施行。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号修訂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