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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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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拍協[2011]54

 

一、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拍賣師執業行爲,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提高拍賣師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拍賣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拍賣活動主持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内有效。

第三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試合格者,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以及《拍賣師執業注冊記錄》。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是拍賣師注冊及執業行爲的監督管理機構。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接受國家商務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拍賣師資格考試、注冊和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二、注冊和年檢

 

第四條 拍賣師執業注冊有效期爲一年,每年年檢一次。

注冊有效期滿前1個月,拍賣師應按規定主動參加年檢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五條 拍賣師每年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六條 年檢時,拍賣師應將(jiāng)年檢材料經所在拍賣企業蓋章後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進行初審,年檢材料包括:

(一)《年度拍賣師執業資格年檢申請表》;

(二)其它規定的材料。

未成(chéng)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的,上述材料可直接報送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拍賣師在拟組建的拍賣企業參加年檢時,年檢申請表由拟組建的拍賣企業負責人簽字。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在收到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内進行初審并簽章;對申請注冊有異議的需書面(miàn)說明并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第八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收到申報材料後,對符合注冊條件的10個工作日内予以注冊。

 

           三、執業行爲

 

第九條 拍賣師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行業管理規定和職業道(dào)德規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依法執業,規範運作。

第十條 拍賣師主持拍賣會必須同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拍賣師執業注冊記錄》。

第十一條 拍賣師主持有文物、煙草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賣會前,應要求企業确認拍賣标的不超出本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 拍賣師不得利用執業之便接受拍賣活動當事(shì)人不正當的錢物或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向(xiàng)他人行賄。

第十三條 拍賣師在注冊有效期内,方可主持拍賣會。

第十四條 拍賣師應在所注冊的拍賣企業執業。

拍賣師代表所注冊執業的拍賣企業爲其它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活動的,雙方企業在拍賣活動開始前必須簽訂協議或合同。

第十五條 拍賣師不得將(jiāng)《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借予他人或其它單位,用于主持拍賣會或注冊新的拍賣企業。

 

            四、變更注冊

 

第十六條 允許拍賣師在全國範圍内依法、合理、有序調動。拍賣師變更注冊申請應由本人提出,并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拍賣師在一個年檢有效期内,變更注冊不得超過一次。

新取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并首次注冊的拍賣師,應在該拍賣企業注冊滿一年後,方可提出變更注冊申請。

拍賣企業被(bèi)注銷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企業破産的,拍賣師變更注冊時,不受此時間限制。

第十八條 拍賣師申請變更注冊到拟組建的拍賣企業時,應當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執業滿三年以上,且每年主持過三場以上的拍賣會。

拟組建拍賣企業成(chéng)立後,拍賣師應及時申請更新《拍賣師執業注冊記錄》。

拟組建拍賣企業未能(néng)設立時,拍賣師應及時申請再次變更注冊,但不得申請變更注冊到其它拟組建拍賣企業。

第十九條 不在注冊有效期内的拍賣師不能(néng)變更注冊。

第二十條 變更注冊時,遵照以下程序:

(一)拍賣師應分别向(xiàng)變更注冊所涉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提交《拍賣師變更注冊申請表》,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2.《拍賣師執業注冊記錄》原件;

未成(chéng)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的,拍賣師直接將(jiāng)上述材料報送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後將(jiāng)相關材料報送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拍賣企業不同意變更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應及時與拍賣企業核實并記錄有關情況,自拍賣師提出申請滿3個月後,方可出具初審意見并附上核實記錄材料報送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三)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進行複審,對符合變更注冊規定的,給予辦理變更手續。

對不符合變更注冊規定的,向(xiàng)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或拍賣師說明。

(四)拍賣師變更注冊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五、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拍賣師不在規定時限内主動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執業資格六個月: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拍賣師主持有文物、煙草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賣會前,未按規定要求企業确認拍賣标的是否超出本企業的經營範圍的。

第二十三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執業資格一年: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提交年檢材料超過規定期限1個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使用超過年檢有效期的證書主持拍賣會的;

第二十四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執業資格一年或吊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以個人名義爲非本人所注冊拍賣企業之外的企業或其它組織主持經營性拍賣活動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將(jiāng)執業資格證書借予他人、其它拍賣企業,用于主持拍賣會或注冊新拍賣企業的;

(三)以塗改、僞造或其它不正當手段提供虛假的材料通過年檢或變更注冊的。

第二十五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連續兩年未參加或未通過年檢注冊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因違規執業給當事(shì)人造成(chéng)嚴重損害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利用執業之便接受拍賣活動當事(shì)人不正當錢物或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向(xiàng)他人行賄的,與拍賣活動當事(shì)人惡意串通、操縱價格,損害其它當事(shì)人利益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二十六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一)不再從事(shì)拍賣業務的;

(二)出國定居的;

(三)死亡或失蹤的;

(四)完全喪失民事(shì)行爲能(néng)力的;

(五)其它可注銷執業資格證書的行爲。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和拍賣企業對違法違規的拍賣師有建議處分權,處分決定權屬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具體工作由拍賣師管理部負責)。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處罰或裁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後20個工作日内,向(xiàng)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提出複議申請(具體工作由行業自律辦公室負責)。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制定的拍賣師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爲準。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