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8号
《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qǐ)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néng)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是指行政單位、事(shì)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chéng)的資産:
(一)使用财政資金形成(chéng)的資産;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chéng)的資産;
(三)接受捐贈并确認爲國有的資産;
(四)其他國有資産。
第三條 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事(shì)項。
第五條 國務院财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shì)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shì)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shì)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shì)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财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shì)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應當明确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緻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财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néng)和事(shì)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産存量、資産配置标準、績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néng)力配置資産。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産配置方式,資産配置重大事(shì)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産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資産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産配置标準體系,明确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标準。
資産配置标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适時調整。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産。不能(néng)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néng)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jiāng)國有資産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 事(shì)業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于保障事(shì)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産、在建工程、流動資産、無形資産等各類國有資産的管理,明确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産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産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确資産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産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産,充分發揮資産效能(néng)。資産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産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産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産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産,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确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事(shì)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shì)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shì)業單位應當明确對外投資形成(chéng)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jiāng)對外投資形成(chéng)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産共享共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産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産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産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néng)、事(shì)業發展需要和資産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shì)項批複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jiāng)依法罰沒的資産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産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确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産;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産;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chéng)毀損、滅失的資産。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néng)、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産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chéng)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chéng)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産應當提出資産配置需求,編制資産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财政部門批複的預算配置資産。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shì)業單位國有資産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事(shì)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形成(chéng)的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産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miàn)、真實、準确反映其國有資産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産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産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标和标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産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确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chéng)賬外資産。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産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産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内辦理竣工财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财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确認資産價值。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确認入賬的資産,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産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爲反映資産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确資産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chéng)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産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産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财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産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産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jiāng)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
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産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chéng)資産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産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産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産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産核實的事(shì)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财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産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随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産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資産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chéng)資産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産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可以向(xiàng)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确認資産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産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财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産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資産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向(xià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xià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産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xiàng)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彙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财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每年彙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财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xià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xiàng)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shì)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xiàng)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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