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商務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1日本屆商務部第1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qǐ)施行。
部長 鍾山
2019年11月30日
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爲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證明事(shì)項等工作要求,商務部對相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相關聯發部門同意,現決定:
一、廢止2部規章
(一)經商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決定廢止《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年第3号)。
(二)決定廢止《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規章
(一)決定删除《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條的“(四)法定代表人簡曆和有效身份證明;”和第十一條的“(四)分公司負責人簡曆及有效身份證明;”。
決定修改第八條的“(六)固定辦公場所産權證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條的“(六)固定辦公場所産權證明或租用合同”爲“企業已購買或租用固定辦公場所的書面(miàn)承諾”。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取得拍賣業務的許可、變更和終止”。
(二)經商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決定將(jiāng)《重點舊機電産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條修改爲:“從事(shì)翻新業務進口重點舊機電産品的單位,國家規定有資質要求的,還須提供已取得相關資質證明的書面(miàn)承諾。”
(三)經商海關總署同意,決定在《機電産品自動進口許可實施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8年第6号 商務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增加如下表述作爲第8項:“上述規定的材料可通過國家政務服務系統聯網查詢的,可不再提交。”删除第3、4項,并修改第7項爲:“7.進口采用國際招标方式采購的機電産品,應提供機電産品國際招标中标通知書。”
(四)決定删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第5目:“5.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财産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關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五)決定對《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5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的“(二)具備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
2.修改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爲:“企業出資情況的說明并承諾屬實”。
3.删除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六)決定删除《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及出國(境)經濟貿易展覽會組展單位提供的參展證明”。
(七)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決定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六條爲:
“第六條 從事(sh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工商注冊登記後,方可從事(shì)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shì)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工商注冊登記後,通過省級共享平台將(jiāng)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
2.删除第七條和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 從事(sh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内,按屬地管理原則,向(xiàng)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shì)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qǐ)30日内(屬于工商登記事(shì)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qǐ)30日内)向(xiàng)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xiàng)社會公告。”
3.删除第八條中的“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xiàng)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
4.修改第二十條中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爲“《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5.相關條款涉及以下機構名稱的,作如下修改:建設部修改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修改爲市場監管總局,環保總局修改爲生态環境部。
(八)決定删除《成(chéng)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内容:
第十條第二款的“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内從事(shì)成(chéng)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資建設加油站、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chéng)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十一條的“(五)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九)經商發展改革委同意,決定對《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
2.將(jiāng)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爲:“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農産品相應的稅目及适用稅率另行公布。”
3.删除第四條第二款:“羊毛、毛條實施進口指定公司經營。進口經營按原外經貿部《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21号)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將(jiāng)第八條修改爲:“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構)負責下列事(shì)項:
(一)接收申請者的申請并將(jiāng)申請材料轉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詢并將(jiāng)其轉達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請者其申請中不符合要求之處,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xiàng)經過批準的申請者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以下簡稱爲《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委托機構名單另行公布。”
5.將(jiāng)第九條、第二十條中的“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修改爲“保稅監管場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6.將(jiāng)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爲“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爲每年10月15日至30日(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于申請期前1個月,分别在商務部網站(網址爲http://www.mofcom. gov.cn,下同)、發展改革委網站(網址爲http://www. 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種農産品下一年度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申請條件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确定的當年度關稅配額農産品稅目和适用稅率。”
7.將(jiāng)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的“授權機構”修改爲“委托機構”;將(jiāng)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受理”修改爲“接收”;將(jiāng)第十二條中的“將(jiāng)申請”修改爲“將(jiāng)申請材料”;將(jiāng)第二十八條中的“及授權機構”删除;將(jiāng)第三十一條中的“原發證授權機構”修改爲“受委托的原發證機構”;將(jiāng)第三十四條中的“其授權機構”修改爲“委托機構”。
8.將(jiāng)第十二條中的“11月30日”修改爲“11月15日”。
9.將(jiāng)第十八條修改爲:“加工貿易進口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産品,海關憑企業提交的在‘貿易方式’欄目中注明‘加工貿易’的《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加工貿易企業未能(néng)按規定期限加工複出口的,應在到期後30天内辦理加工貿易核銷手續。海關按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10.將(jiāng)第二十二條修改爲:“分配給最終用戶的國營貿易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量,在當年8月15日前未簽訂合同的,最終用戶可以委托有貿易權的任何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可以自行進口。”
11.將(jiāng)第二十四條修改爲:“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申請期爲每年9月1日至15日(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申請者的申請材料需由委托機構分别轉報并同時抄報商務部或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于申請期前1個月,分别在商務部網站、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公布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申請條件。
食糖、羊毛、毛條由商務部公布。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由發展改革委公布。”
(十)決定對《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1.將(jiāng)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爲:“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qǐ)30個工作日内,對申請進口的技術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進口。”
2.將(jiāng)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爲:“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qǐ)40個工作日内,對申請進口的技術進行審查,并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3.删去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八條第四款,將(jiāng)第七條和第八條合并爲第七條,規定:“限制進口技術的審查應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dào)德;(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三)是否破壞環境;(四)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4.增加一條,作爲第八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技術進口審查中所知悉的商業秘 密負有保密義務。”
5.將(jiāng)附表1《中國限制進口技術申請書》最後一行第一欄中的“技術審查意見”修改爲“審查意見”,删去第二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