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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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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74号令,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14年2月1日起(qǐ)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爲,加強對采用非招标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shì)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标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标采購方式,是指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争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jiù)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shì)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chéng)交候選人中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xiàng)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chéng)交候選人中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内,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标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xiàng)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五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申請采用非招标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xiàng)财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複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拟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标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七條 競争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chéng),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争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chéng)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标規模标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争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chéng)。

  采用競争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内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随機抽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争性談判采購項目,通過随機方式難以确定合适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争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八條 競争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确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并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爲。

  第九條 競争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chéng)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qǐ)草;

  (四)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複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财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采購人書面(miàn)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爲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産配置等采購标準。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xiàng)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chéng)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chéng)交的标準等。

  談判文件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内容外,還應當明确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néng)實質性變動的内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财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随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别書面(miàn)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争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财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miàn)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miàn)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彙票、本票、網上銀行支付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

  供應商爲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jiāng)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響應文件爲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miàn)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内容作爲響應文件的組成(chéng)部分。補充、修改的内容與響應文件不一緻的,以補充、修改的内容爲準。

  第十六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确、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miàn)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爲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chéng)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chéng)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chéng)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chéng)交候選人,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chéng)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書面(miàn)記錄相關情況。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chéng)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miàn)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爲同意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chéng)交供應商确定後2個工作日内,在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chéng)交結果,同時向(xiàng)成(chéng)交供應商發出成(chéng)交通知書,并將(jiāng)競争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随成(chéng)交結果同時公告。成(chéng)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号;

  (三)成(chéng)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chéng)交金額;

  (四)主要成(chéng)交标的的名稱、規格型号、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五)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chéng)員名單及單一來源采購人員名單。

  采用書面(miàn)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九條 采購人與成(chéng)交供應商應當在成(chéng)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qǐ)30日内,按照采購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标的、規格型号、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shì)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不得向(xiàng)成(chéng)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爲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chéng)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标的、規格型号、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内容的協議。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緻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chéng)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chéng)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内退還,成(chéng)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内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chéng)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chéng)交的标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miàn)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chéng)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成(chéng)交結果,或者成(chéng)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chéng)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确定其他供應商作爲成(chéng)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chéng)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采購活動中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jiāng)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送本級财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複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chéng)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chéng)員以及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不得洩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響應文件、推薦供應商的意見、評審報告、成(chéng)交供應商确定文件、單一來源采購協商情況記錄、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複、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文件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購項目類别、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chéng)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材料;

  (四)選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定成(chéng)交的标準及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的原因;

  (六)終止采購活動的,終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競争性談判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néng)成(chéng)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néng)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néng)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chéng)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néng)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shì)先不能(néng)确定等原因不能(néng)事(shì)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标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标過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隻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财政部門批準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争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标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chéng)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确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爲兩家。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采用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标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标文件和招标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三)評标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十九條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qǐ)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爲談判文件的組成(chéng)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néng)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miàn)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條 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chéng)交的标準等事(shì)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chéng)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第三十二條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實質性變動的内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确認。

  對談判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文件的有效組成(chéng)部分,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miàn)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爲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三十三條 談判文件能(néng)夠詳細列明采購标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内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談判文件不能(néng)詳細列明采購标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内提交最後報價。

  最後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chéng)部分。

  第三十四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後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néng)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chéng)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第三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内將(jiāng)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确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内,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chéng)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néng)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miàn)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爲确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爲成(chéng)交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争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争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單一來源采購

  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标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拟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财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jiāng)公示情況一并報财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内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内容;

  (二)拟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财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將(jiāng)書面(miàn)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财政部門。

  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内,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爲異議成(chéng)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後認爲異議不成(chéng)立的,應當將(jiāng)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财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jiāng)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一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chéng)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第四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人員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标的成(chéng)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miàn)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爲同意。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第五章 詢 價

  第四十四條 詢價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應當完整、明确,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qǐ)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爲詢價通知書的組成(chéng)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néng)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miàn)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條 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确定的技術和服務等要求、評審程序、評定成(chéng)交的标準和合同文本等事(shì)項。

  第四十七條 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第四十八條 詢價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néng)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chéng)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第四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内將(jiāng)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确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内,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chéng)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néng)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miàn)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爲确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爲成(chéng)交供應商。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詢價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詢價采購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争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成(chéng)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

  (三)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chéng)交候選人的;

  (五)洩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6個月;情節特别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采用非招标采購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的;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确定的事(shì)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成(chéng)交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協議的;

  (四)未按規定將(jiāng)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财政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五十四條 成(chéng)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在13年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确定的事(shì)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協議的;

  (二)成(chéng)交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第五十五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chéng)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洩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三)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五)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xiàng)性的;

  (六)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chéng)交的标準進行評審的。

  評審專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并在财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違法行爲之一,并且影響或者可能(néng)影響成(chéng)交結果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未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依法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成(chéng)交候選人中另行确定成(chéng)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成(chéng)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chéng)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當事(shì)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chéng)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shì)法律規定承擔民事(shì)責任。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幹預、影響評審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該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财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違法幹預采購活動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xiàng)同級财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shì)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21日起(qǐ)施行。